用會議紀要 、而是“實惠盡快來”,大眾期盼的不是“文件連夜到”,并非一切方針都需“不過夜”傳達
,樹立完善“成果導向”的查核標準 。則應預留充沛的研討時刻,有的單位為了搶在“第一時刻”傳達,當“傳達不過夜”的熱烈與“不處理問題”的冷清構成反差,有必要爭分奪秒遵循;而觸及面廣、對方針內在囫圇吞棗;有的當地把“不過夜”的記載當作查核政績的籌碼
,既要快速接診,查核應少看“傳達了多少次”“會議開了多少場”
,
《整治形式主義為底層減負若干規則》中對“傳達不過夜”的標準 ,但絕非結尾
。如防汛救災的布置辦法,明確要求對上級精力不故意搞“開會傳達不過夜”。雜亂作業需步步為營,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中辦、多問“問題處理了多少”。情況雜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