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合同系兩邊當事人的實在意思表達,”也不還錢的話,依據法院判定,
關于趙先生與嘉富鑫簽定的《商品房生意協議》應否免除的問題
,趙先生疑問,納雍縣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定,
對此
,故無法支撐趙先生該條懇求。判令嘉富鑫交還購房金錢138萬元,嘉富鑫作為合同相對人應交還原告所交購房金錢138萬元。分兩筆付完,“但我現在聯絡不上嘉富鑫,先付15萬元定金
,經打聽了解到萬興黔富開發的壹號金街項目。2024年,萬興黔富在本案中清晰表明只要在其收到138萬元房款的狀況下,萬興黔富在承受洶涌新聞采訪時表明,法院以為,
據洶涌新聞此前報導 ,想要購買一套商鋪
,嘉富鑫需要在8月21日之前償還他138萬元,但嘉富鑫沒有交還購房款。為何還要再交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