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海關按規則審閱進口貨品收貨人提交的信息,進口貨品收貨人應當參與幫忙;海關也可徑行開驗	、危險評價和危險處置。
第十一條 本規則自海南自貿港封關運作之日起實施
。
第六條 適用徑予放行的保稅貨品、支撐海南自由交易港高質量開展,在貨品徑予放行之日起14日內辦結入賬手續,進口貨品收貨人應當予以合作	。海關依法依規追究其相關職責。
歸于放寬交易辦理辦法的保稅貨品、
第七條 海關加強對徑予放行貨品的危險信息搜集、
第八條 海關運用信息化手法
,且不需求依法實施查驗檢疫的,
進口貨品收貨人應將徑予放行貨品與其他貨品分隔寄存并設置顯著標識
,
私行處
三級剛置貨品的
,
第九條 進口貨品收貨人未如期向海關報送賬冊清單或核注清單、
第三條 對適用徑予放行的貨品
,便當化為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