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音訊:據“山東高法”大眾號音訊,8月15日,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揭露宣判我國財經出書傳媒集團原黨委委員、副總經理宋全安國有公司人員瀆職、納賄一案。對被告人宋全安以國有公司人員瀆職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以納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分金人民幣二十萬元,決議實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分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對宋全安納賄違法所得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
一、國有公司人員瀆職現(xiàn)實。2017年至2023年,被告人宋全安時任中財荃興本錢辦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國產免費久久事長,掌管全面作業(yè)。2017年11月在與其他公司協(xié)作中,未聽取多方定見和主張,未具體全面進行盡職查詢,違反規(guī)定以明股實債的方法出資5000萬元,這以后未依照出資事務危險操控辦理辦法實行分層危險操控、投后辦理等責任,未對資金運用施行監(jiān)管。2019年9月,其他公司因資金鏈斷裂無力返還出資款,到本案案發(fā)前,合計形成中財荃興本錢辦理有限公司實踐經濟損失2363.7785萬元。
二、納賄現(xiàn)實。2016國產免費久久年7月至2022年5月,宋全安使用擔任中財荃興本錢辦理有限公司董事長的職務便當,為有關個人入職、職務提升及日常作業(yè)供給協(xié)助,2018年10月至2023年11月先后3次不合法收受55萬元。
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以為,被告人宋全安的行為別離構成國有公司人員瀆職罪、納賄罪,依法應予并罰。鑒于宋全安具有自首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納賄贓物已悉數追繳,依法可對其減輕處分。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定。
【責任編輯:程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