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運用其銀行卡的“上線”違法嫌疑人已經成為卡內資金的占有人。其盡管仍是“名義持卡人”
,當即撥打銀行電話掛失銀行卡,并處分金公民幣二萬元。“上線”與張某約好第二天到銀行取現。張某明知自己銀行卡限額2000元的情況下,
將自己的銀行卡“租”給別人運用
2024年11月,
本案中,由于債款纏身 ,其行為契合欺詐罪的違法構成,緩刑四年,但本質已將銀行卡的占有、
假如并吞的是“暗倉”,
警方順線追尋 ,欺詐罪科罪處分
。張某經過手機銀行查詢到自己卡內有5萬余元后 ,在其卡內給留了2500余元作為運用其銀行卡的費用
。對方不敢報警,張某拒接電話并將上線微信和電話拉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