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線”要求上圈套人員將6萬余元資金轉入張某銀行卡后,轉入卡內的5萬余元當日無法轉出。張某以出去買東西為由脫節“上線”操控 ,根據《中華公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在山東省淄博市桓臺縣公民查看院提起公訴的一同案子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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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張某以非法占有卡內資金為意圖,欺詐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 ,很快將張某捕獲并移交桓臺縣公民查看申述。
對方運用張某的銀行卡走賬4萬余元后,
拉黑“上線”取出卡內錢款
隨后,在卡內進入資金后自己占有卡內資金的主意。

終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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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違法并不限制相關資產的性質有必要是別人合法占有,其行為契合偷盜罪的違法構成,在明知別人或許是經過銀行卡接納和搬運違法資金的情況下,張某因犯偷盜罪
、實際運用其銀行卡的“上線”違法嫌疑人已經成為卡內資金的占有人。假意將銀行卡提供給“上線”違法嫌疑人運用 ,由于債款纏身,并處分金公民幣二萬元。悄悄購買高鐵票連夜從外省回來住所地
,緩刑4年,將自己的銀行卡提供給別人運用 。別離以偷盜罪、后來,以非法占有卡內轉入資金為意圖,緩刑四年